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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有哪些例外条款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例外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般例外

保障条款:当一国某产品进口大量增加,对国内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冲击或损害威胁时,该国可以实行临时性进口限制措施。保护期限最长不超过4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8年。

国际收支平衡例外:当一国遇到国际收支极度不平衡时,可以对进口实行限制。发展中国家在使用此例外条款时条件相对宽松。

幼稚工业保护例外:对本国新兴的、尚不具备竞争能力的工业,政府可以实行进口限制、提高关税、实行许可证、征收临时附加税等办法予以保护。

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例外:为保护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公共卫生、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等目的,可以采取必要的贸易限制措施。

安全例外

国家安全例外:成员国在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限制或禁止某些贸易活动。

紧急保障措施:在特定情况下,如进口激增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成员可以采取紧急保障措施。

特定协议的例外

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例外: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成员间的贸易优惠可以不给予非成员国。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例外:未谈判达成协议的部门即为限制或禁止的。

其他具体规则的例外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包括区域经济安排、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差别运费、特殊补贴、电影片等。

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包括货物方面的政府采购例外、仅对某种农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提供的补贴例外等。

透明度原则的例外:不要求缔约方公开某些会妨碍法令的贯彻执行、会违反公共利益、或会损害某一公私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材料。

公平竞争原则的例外:在开放贸易造成市场竞争“过度”的状况下,政府可以采取某些保障措施进行限制,如维护公平竞争、国际收支平衡、公共健康、国家安全等目的。

这些例外条款旨在确保WTO规则在特定情况下仍能灵活适用,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福祉。然而,这些例外的适用需要严格符合WTO的相关规定,并且需要经过WTO成员国的协商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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