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1 09:13:00
你知道吗,偷砍林木,不仅要坐牢,还得为“破坏空气”买单!近日,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亭法院”)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盗伐林木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年10月以来,赵某、王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山亭区、滕州市、临沂市费县等地多次盗伐侧柏树,导致林地固碳释氧功能受损。经专业机构测算,生态损失碳汇价值约15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山亭法院与检察机关积极沟通,深入探索被告人用购买碳汇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
法官提醒:森林是重要“碳库”,盗伐不仅毁坏林木,更损害固碳释氧的生态功能。伐木换“碳汇”,偷绿必严惩!
据悉,山亭法院于2024年11月与山亭检察院等6部门联合印发《在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开展生态环境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认购碳汇的办法(试行)》,建立“碳汇+生态司法”协同机制,全力打造司法碳汇工作的绿色发展实践。山亭法院将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现代化水平,用司法之力守护齐鲁青绿。
法条链接
《刑法》第345条【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法典》第1235条【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