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13:23:3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城镇公共道路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业主共有的停车车位,包括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建筑物的基本结构部分,如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
公共通行部分,如通道、楼梯、大堂等。
附属设施设备,如消防、公共照明等。
避难层、设备层或设备间等。
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这些共有部分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或其他权利人所有,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