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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得有哪些行为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 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或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2. 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3. 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4.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5. 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他们依法办理案件;

6. 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7. 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8. 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为客户提供公正、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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