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9 23:38:13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概念源自于民法中的保护善意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具体来说,当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行为可能损害不知情的第三方利益时,这些约定或行为不能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这一原则旨在保护交易安全,确保第三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基于信赖公示制度或外观事实所进行的行为得到法律保护。
当第三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基于信赖公示制度或外观事实所进行的行为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一般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利用合同的相对性损害善意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在涉及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等物权变动时,未经法定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一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如第三百一十一条关于无处分权人转让财产的规定。
存在特定情形,如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可能允许对善意第三人的权益进行限制或剥夺。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是民事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平衡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第三方权益的保护,促进了交易的稳定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