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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的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以下七种: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是认定工伤的核心情形,要求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内,并且是由于工作原因导致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预备性工作包括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的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收尾性工作包括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的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这包括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的暴力伤害,且这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患职业病的。职业病是指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而导致的疾病,必须经过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这包括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发生事故后下落不明的情况。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要求伤害发生在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并且职工在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指除上述情形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建议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发生工伤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依据上述规定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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