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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主体可以出示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可以出示证据的主体包括:

公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因此公诉人负责在法庭上出示证据。

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相关证据,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在法庭上,辩护律师也可以出示其调查取得的证据。

自诉人:

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需要出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并负责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

人民检察院:

除了公诉人代表检察院出示证据外,人民检察院本身也有权收集和出示证据。

侦查机关:

包括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并在法庭上出示。

总结来说,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辩护律师、自诉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以及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都可以出示证据,但各自有不同的职责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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