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6:35:39
关于残疾人的评定标准,可以参照以下规定:
一级伤残: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意识消失;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不能工作;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明显职业受限;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职业种类受限;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各种活动降低;
不能胜任原工作;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断续工作。
一级伤残: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二级伤残: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三级伤残: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四级伤残: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面部中度毁容;
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
五级伤残: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脊柱骨折后遗30度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等。
六级伤残:
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度畸形伴根性神经病;
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
七级伤残:
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
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
精神残疾一级:
适应行为严重障碍;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