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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有哪些证据种类

本案涉及的证据种类包括以下几种:

当事人的陈述:

指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书证:

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合同、信函、文件等。

物证:

指通过物品、痕迹等实物形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作案工具、遗留物品等。

视听资料:

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等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电子数据:

指用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

证人证言:

指案件知情人的陈述,以证明案件事实。

鉴定意见:

指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记录了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的勘查、检验过程。

这些证据种类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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