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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属于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无法正常进行日常活动的非财产性损害。以下情况属于精神损害:

侵犯人身权

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

侵犯财产权

行政机关非法拆除相对人的建筑,致使受害人气愤、痛苦。

侵犯监护身份权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

灭失或毁损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如祖传遗物、荣誉证书、功勋章等,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毁损不能修复的。

其他情形

侵权行为造成医学证实的生理或心理实质性损伤。

在公共场所公然侮辱、诽谤、贬损、丑化受害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或者公开披露受害人的隐私,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

非法肢解尸体、非法披露、利用死者的隐私,或者非法利用、损害死者的遗体(遗骨),或者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等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造成其近亲属的社会评价降低、受到社会歧视或者不公正待遇的。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的。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权利的行为,如宣扬别人婚恋生活,在新婚夫妻房间安装监视设备,私自拆开他人信件了解他人的秘密等。

以上情况均可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受害人的受损程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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