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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特殊动产登记对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下特殊动产的登记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

1. 船舶

2. 航空器

3. 机动车

这些特殊动产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如果未经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如果涉及上述特殊动产的交易没有进行正式的登记程序,即使双方之间的交易已经完成,也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方提出的权利主张。

需要注意的是,登记对抗主义适用于地役权和动产抵押权等情况,而登记生效主义适用于建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不动产抵押权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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