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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如何办理登记

收养登记通常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准备材料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

单位的无子女证明或生育情况证明;

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捡拾弃婴或儿童的报案证明(如适用);

民政部门、计生、公安部门出具的委托或安排抚养的证明(如适用)。

提交申请

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登记申请;

如果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能需要在弃婴或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审查过程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通常在30日内进行审查;

可能包括对收养人提交的材料、收养人的经济状况、健康状况、有无子女、抚养能力等进行调查;

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能需要在登记前进行公告查找其生父母。

登记与发证

经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并颁发《收养证》;

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后续手续

收养关系成立后,可能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

请注意,收养登记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民政部门获取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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