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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有什么权

监理在建设工程中拥有以下权利:

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的权利:

监理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

选择工程施工分包单位的建议权:

监理可以提出选择工程施工分包单位的建议。

设计变更的建议权:

监理有权按照安全优化和完善功能的原则,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

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的审查权:

监理有权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相关意见。

材料和设备选择的建议权:

监理有权对大宗建筑、安装及装饰材料和大型设备的选择提出建议。

质量和施工控制权和否决权:

监理有权对工程上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并拥有否决权。

进度检查和监督权:

监理有权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有权初步确认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是否提前或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

工程款支付和结算的审核权:

监理有权审核和签认工程款支付,并进行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

人员撤换权:

监理有权要求承包方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

设备更换权:

监理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合同管理权:

监理参与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等过程,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合理、公正。

三控三管一协调权:

即对工程质量、进度、成本的控制,对合同、信息的管理,以及对工程建设相关方关系的协调。

重大隐患的强制暂停施工权:

监理在发现重大隐患时,有权采取强制暂停施工等措施。

法律建议权:

监理可以提出法律建议,并在遇到无权代理行为时,有权拒绝执行。

独立监督权:

监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确保施工过程的规范和质量的稳定。

这些权利保障了监理在建设工程中的监督和管理职能,使其能够有效地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进行施工,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同时控制工程造价和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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