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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证在哪里补办

当事人遗失或损毁收养证时,可以向 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进行补办。具体流程如下:

提交申请 :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首先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如收养人或被收养人因故不能到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收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准备材料:

申请人在办理补领申请手续时,应当持有身份证件、户口本以及查档证明。如监护人为单位,还需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经办人照片。

核查与补发:

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后,将在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将填写《补发收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报民政厅(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发收养登记证。

注意事项

申请人应当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对未成年人不会造成危害。

如果收养关系因解除收养关系或收养关系当事人死亡而发生改变,则不予补发收养登记证,但收养登记机关可出具收养登记证明。

建议:在补办收养证时,最好由本人亲自前往原收养登记机关办理,如确实无法亲自前往,务必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委托授权书和相关证明材料,以确保补办过程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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