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7 02:47:43
当事人遗失或损毁收养证时,可以向 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进行补办。具体流程如下:
申请人在办理补领申请手续时,应当持有身份证件、户口本以及查档证明。如监护人为单位,还需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经办人照片。
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后,将在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将填写《补发收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报民政厅(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发收养登记证。
注意事项
申请人应当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对未成年人不会造成危害。
如果收养关系因解除收养关系或收养关系当事人死亡而发生改变,则不予补发收养登记证,但收养登记机关可出具收养登记证明。
建议:在补办收养证时,最好由本人亲自前往原收养登记机关办理,如确实无法亲自前往,务必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委托授权书和相关证明材料,以确保补办过程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