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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通知送达

认定通知送达主要依据以下几种方式及相应规定:

电子邮件送达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通知应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发送到登记过程中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或其他指定地址。

在电子邮件发出二十四小时后,通知被视为已送达,除非发送人被告知相关电子邮件地址已作废。

邮寄送达

可以通过邮资预付挂号邮件并要求回执的方式将通知发到登记过程中提供的地址。

在付邮当日三天后,通知被视为已送达。

邮寄送达时,如果直接送达被拒收或无法直接送达,应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最好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送。

邮寄送达的送达时间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需扣除邮件在途时间。

直接送达

通知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或者交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直接送达时,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公告送达

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可以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视为送达的情形

因当事人己方所提供的地址有误,导致信函等未能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直接送达时,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送达地址确认

当事人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详细提供具体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如果因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通过以上方式及规定,可以认定通知是否成功送达。在实际操作中,为确保送达的有效性,建议采用多种方式进行送达,并保留相关送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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